2023-06-01 15:54:52
作者:
145
一、融資租賃合同概念與特征
融資租賃合同是租賃、買賣的結合體;出租人(一般是汽車租賃公司)根據承租人(廣大客戶)對出賣人(4S店)、租賃物(客戶看中汽車)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二、融資租賃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出賣人的權利義務
①權利
→出賣人有權要求出租人支付租賃物的價款
②義務(對承租人承擔義務)
→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的義務
→對承租人承擔標的物質量瑕疵義務(比如質量不合格)
→對承租人的賠償義務
→→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承租人不能以質量不合格而拒絕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二)出租人的權利義務
①權利
→有權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
→在租賃期間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
②義務
→按照承租人的指示購買租賃物
→向出賣人支付租賃物的價款
→對租賃物的侵權不承擔責任
→→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而應由承租人承擔
→原則上不承擔質量瑕疵擔保義務(出賣人承擔瑕疵擔保義務)
→→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但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
(三)承租人的權利義務
①權利
→承租人對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享有買受人的權利(承租人相當于買受人)
②義務
→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義務(即使標的物有瑕疵也照樣要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租賃期間維修租賃物的義務(承租人承擔租賃物的維修義務)
→對租賃物的致害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240條規定: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的,出租人應當協助。
第244條、第248條的規定: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
第250條規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第61條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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